8月11日,市工信局制定印发了《新余市工艺美术产业发展奖补资金管理办法》(余工信字〔2023〕5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为便于更好地理解《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现作如下解读。
一、《管理办法》制定的目的
为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工艺美术行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推动我市工艺美术精品创作,发掘工艺美术优秀创作人才,促进我市工艺美术产业发展繁荣。
二、资金的来源
市工信局每年在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数额经费支持工艺美术产业发展。
三、资金用途,主要用于3个方面
(一)对获评各级“工艺美术大师”称号的人员进行奖励;
(二)对参加各级(市级以上,以下相同)工艺美术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专业评比,作品获奖的作者进行奖励;
(三)对参加各级工艺美术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工艺美术博览会的展位进行补贴。
四、补贴和奖励标准,主要包括3个方面
(一)对于当年获评国家、省、市级“工艺美术大师”称号的,分别给予10000元、5000元、2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对获奖工艺美术作品的作者进行奖励,有4项
1.对参加全国性工艺美术专业评审并获得金、银、铜奖的作品,分别给予每件5000元、4000元和3000元的奖励;
2.对参加省级工艺美术专业评审并获得金、银、铜奖的作品,分别给予每件4000元、3000元、2000元的奖励;
3.对参加市级工艺美术专业评审并获得金、银、铜奖的作品,分别给予每件3000元、2000元、1000元的奖励;
4.同一作品重复获奖的,按最高标准给予奖励。
(三)鼓励工艺美术企业和工艺美术人员积极参加有关博览会开拓市场,对参加符合条件的工艺美术博览会给予不超过应缴展位费50%的补贴,单场最高补贴不超过2000元。
五、资金的申请和拨付
(一)申请补贴和奖励资金,由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向市工信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获奖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一式两份)。
2.参展的官方文件。
3.其他有关材料。
(二)市工信局相关科室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按程序拨付。
六、资金的监管
(一)单位和个人应如实申报。对弄虚作假骗取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全额追回补贴资金,取消其3年内申报此类补贴资金的资格,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市工信局负责监督检查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
七、《管理办法》的施行时间和有效期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由市工信局负责解释,《新余市工信委关于新余市工艺美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同时废止。